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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
2016-10-19 15:17   审核人:

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

(2014年9月修订)

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,保证党员发展质量,做好我院发展党员工作,根据中共中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,中组部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,中组部、中宣部、中共教育部党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中共教育部党组《关于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意见》,江苏省委教育工委《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》,《江苏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》以及《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”实施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就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。

一、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

1、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,按照“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”的总要求,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,坚持慎重发展、均衡发展,有领导、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,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。

2、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,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及时指派正式党员与其谈话,了解思想、学习和工作情况,指出进一步努力的方向。党支部应当采取党员和群众推荐、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,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,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,并报党总支备案。

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该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,联系人要经常找积极分子谈心,听取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,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,党支部应对其进行经常性考察,填写《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》。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,党支部至少每半年作一次写实性的考察鉴定。

3、党总支举办系党建班,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、参加党内有关活动,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,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,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,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、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加深对党的性质、纲领、宗旨、组织原则和纪律的认识与理解,明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,端正入党动机,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。

二、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

1、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、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,支委会、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经支部大会集体讨论同意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、备案并公示,可列为发展对象。对拟发展入党的学生综合测评需达到A等、学习成绩名次达到本班级或本专业前三分之一。对获得地(市)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,已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不需一年以上培养教育,直接列为发展对象。

2、28周岁以下的大学生入党,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,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。推荐工作在党总支指导下,由团总支(支部)组织实施。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,推荐票数超过半数才能发展,推荐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

3、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。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:对党的理论和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态度;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;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;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。

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:同本人谈话、查阅有关档案材料、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。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,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。

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、实事求是,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。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书面材料,并有两名正式党员签字。

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,不能发展入党。

4、院党校每年举办两期发展对象培训班,对经各党总支党建班培训合格、并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进行集中培训,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。主要学习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、《入党培训教材》等文件和党的基本知识辅导材料。结业时由党校统一组织考试,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。在中学培训过的入党积极分子,仍需经我院党校的培训。未经培训的,除个别特殊情况外,不能发展入党。党校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。

5、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座谈会应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期近一年,党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。党支部派1-2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,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。参加座谈会的人数达到8人以上方可召开。参加人员必须在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上签名。

三、预备党员的接收

1、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
2、支部委员会(支部大会)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,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组织其有关材料并填写《发展党员预审表》,提交党总支预审。党支部在发展学生党员前,要主动听取有关部门及教师的意见。

3、党总支要在预审前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考核,党总支预审通过后,在一定范围内(校组织部网站、学院宣传栏等)公示,征求群众意见(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)。发展学生党员由党总支负责审批,报院党委备案。发展教职工党员由党总支预审通过后报院党委预审并公示。

4、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,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

5、经党总支或党委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填写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,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,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。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,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。

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:

(1)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、入党动机、本人履历、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,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;

(2)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,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;

(3)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;

(4)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,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,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,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统计在票数内。

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,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。

6、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,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、政治审查材料、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,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。

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: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、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、表决结果、通过决议的日期、支部书记签名盖章

7、党总支审批前,应当指派总支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,作进一步了解,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。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,如实填写在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上,并向党总支汇报。

8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同志,党总支应及时开会讨论,逐个审议和表决。须上报院党委审批的应在支部大会通过一个月内上报院党委。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并向上级党组织说明原因,再报院党委审批。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。

接收学生预备党员由党总支审批,报院党委备案;接收教职工预备党员在党总支通过后报院党委审批。

四、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

1、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。入党宣誓仪式由各党总支及时组织进行。

2、各总支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,通过党的组织生活、听取本人汇报、个别谈话、集中培训、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。预备党员要主动地向党支部汇报思想,每季度至少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。党支部每三个月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,并填写《预备党员考察表》。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。

3、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,要主动向党支部提交《申请转正》。申请内容主要是对照党章检查本人履行党员义务情况,重点是预备期间思想、工作表现及克服缺点的情况。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现实表现,按照公示、票决等程序对其做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决议。

党支部应及时讨论是否同意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(预备期满超过一个月未讨论的,应及时向党总支说明原因)。具备党员条件的,按期转正;不完全具备条件的、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,可延长一次预备期(须附有关说明情况的材料),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,最长不超过一年;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取消其党员资格。按期转正、延长预备期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,都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上报党总支讨论、表决。

4、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应及时(一个月内)讨论审批。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并报院党委。党支部书记要与其本人谈话,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由党总支审批,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由党总支讨论通过后报院党委审批。

5、党总支应对转入的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,对无法认定的或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党员,报经学院党委批准和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后,取消其党员资格。

对转入的预备党员,入学(工作)后不足半年的,应适当延长其考察期,转为正式党员时,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计算。

6、预备党员转正后,应将其《入党志愿书》、入党和转正申请书、自传、《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》、《预备党员考察表》、政审材料等装入本人人事档案。

五、工作要求

1、认识到位。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,要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的精神,认真把好“入口关”。要公正、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,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,坚决抵制不正之风。

2、人员到位。要及时选配好党支部书记、党总支兼职组织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。

3、工作到位。各党总支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。要积极引导教工和学生申请入党;要加强对要求入党同志的教育和培养工作;要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、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档案,确定专人管理;要明确工作责任制,各级党组织要及时讨论和审批,杜绝疏漏、遗失和延误。

对党员发展工作情况,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每半年自查一次,自查结果及时上报。学院党委每年组织检查一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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